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4872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息,支付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为36844.25元,利息支付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82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人民政府负担4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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