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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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利晟工业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蔡成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