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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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蔡成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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