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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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富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冠之语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之语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富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5786382元(含借款本金355万元,利息199.44万元,律师费236432元,保全担保费5550元),并负担自2020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55万元(扣除已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冠之语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富涛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4元,减半收取26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冠之语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富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