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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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在宜良县交通局账户上宜良县交通局预付给云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修建雨格甸至小班庄通村公路工程款316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张本英、戴亚凌、戴亚楠共同共有的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路岔口南侧汇鑫苑(房产证编号:宜良县房房权证匡远镇字第**)屋予以查封、冻结。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查封期限为一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