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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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联合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百威数码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赔偿款2564512.8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公告费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深圳市联合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4元,由深圳市联合利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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