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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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 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 五、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861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4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387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4917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03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