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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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156.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3300元; 三、被告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十堰诚盛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