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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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稷山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7153.4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102元,由被告***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