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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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余市江南红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279.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合计1951元,由原告***负担1080元,被告新余市江南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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