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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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62174.23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被告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