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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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5842.5元(已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垫付款10000元和被告***垫付款35820.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3582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333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本院不另行退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