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2013)清商初字22号民事调解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通河县支行借款本金94000元,利息1905.02元(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4日),从2013年3月15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1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止,在月利率1.215%的基础上支付50%罚息直到本金实际支付止;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井华在继承孙辉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王井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