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博辉智能化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534.48元(开户名:吉林省博辉智能化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