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1000元(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担保人史某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21000元(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