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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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650号 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温慧(系云宝平妻子),女,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男,l97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现住广东市。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军,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慧、***、***、***、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8月3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冬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丁小娟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