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650号

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温慧(系云宝平妻子),女,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男,l97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现住广东市。

被告:***,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军,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慧、***、***、***、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8月3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冬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丁小娟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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