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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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裕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旭泥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鑫昌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24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旭泥板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