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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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4民初2108号 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稷峰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永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宁爱玲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绍军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