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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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结清之日前所欠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1元,由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负担3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