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鲁09民监5号

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担保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擎化工公司)、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祥芝、孔范英、张少海、仉学义、王太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公司的主要申诉理由为:本公司唯一股东忠旺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决议,免去李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李富在被免去职务后非法委托仉学义在原审调解协议中签字,其行为不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基金担保公司明知仉学义没有代理权,串通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应当无效;基金担保公司偿还的两笔借款并非其原审提起诉讼所主张的2011年5月26日、27日两笔借款,该两笔借款海擎化工公司已通过自己的账户偿还了,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改判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基金担保公司为海擎化工公司向泰安市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与基金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就基金担保公司为海擎化工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提供最高额反担保,并就抵押土地、抵押房产进行了登记。此后,海擎化工公司分两次向泰安市商业银行借款共计2700万元。基金担保公司原审提交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单、贷款还款计息通知单等能够证实借款到期后海擎化工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基金担保公司为海擎化工公司代偿了借款,本院申诉调查期间依你公司申请从银行调取的相关证据亦能予以佐证。原审时,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调解协议的有关内容与2010年5月14日你公司和基金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相一致,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未侵害你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调解书本院不予再审,你公司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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