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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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第一、六项; 二、撤销第七、八项; 三、变更第二项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23064.44元; 四、变更第三项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水电费168262.4元; 五、变更第四项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交付涉案已完工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变更第五项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一层顶板F梁工程质量缺陷部位进行修复; 七、驳回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4元,由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76129元,由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