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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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阿尔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3469号 原告:四川阿尔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永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阿尔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阿尔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阿尔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澍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韵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