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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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诚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鑫诚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差货款42211.4元及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2211.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时止); 二、被告深圳市鑫诚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诚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元,原告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