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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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卷帘门安装工程款168275.0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000.00元(工程修复费20000.00元,10号楼未安装一道卷帘门的费用10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三、变更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反诉原告)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反诉被告)***开具的税务发票后,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卷帘门安装费147275.00元(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相抵后),但开具发票、支付安装费均应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0元,由上诉人维西尚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