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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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建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1,062.87元。

二、四川建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41,062.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以541,062.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重庆腾越汽车半轴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元,由四川建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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