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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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文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9266元及利息25423.74元(其中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1月31日按月利率9.9358‰计算的利息14635.5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按月利率14.9‰计算的利息10788.24元),本息共计94689.74元; 二、自2019年12月20日起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69266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