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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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1民初4023号 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小贤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