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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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13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拖欠利息10233.75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221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4.0833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复利计算方法为:截止2019年9月20日,拖欠169.53元,之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金额为基数,自欠息之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期月利率计算); 二、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对抵押物位于富顺县建筑面积为183.51㎡的成套住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计38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