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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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74260.25元(含陈久阔被扶养人生活费821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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