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
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9,999元,利息和罚息(截止2019年6月28日利息为16,732.98元,上述利息、罚息以96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付);

二、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均由被告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通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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