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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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4257号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334086529。 负责人:王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光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汉飞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