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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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借款本金2017612.37元,并以96.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 二、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律师费9300元、保全担保费7500元; 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谭大勇、***、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5675元,由***、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9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