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借款本金2017612.37元,并以96.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

二、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律师费9300元、保全担保费7500元;

三、***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谭大勇、***、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5675元,由***、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9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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