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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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苏1191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镇江国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749460元(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三、若原审被告镇江国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原审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镇江房屋所有权(镇房房权证字第**)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337元,由原审被告镇江国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