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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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佳友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镇江佳友物资有限公司98万元; 三、驳回镇江佳友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81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佳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