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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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思纳誉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康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7965.2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