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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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54号 范平洋、南宁惠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范平洋与被申请人南宁惠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惠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500000元,开户行、账户:1.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771900765410201,实际冻结1500000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