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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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0500.12元、利息2519.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元,之后按照合同及《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利息、违约金年利率之和超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贵D×××**的林肯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58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