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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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75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桂B×××××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转出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驳回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75元),由原告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