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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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召回出售给原告桂林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号为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桂C×××××大客车,并在召回后60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0号《公告》中GL6127HKC1型客车确定的后视镜规格、位置恢复上述车辆左侧后视镜;同时按上述《公告》中GL6127HKC1型客车的尺寸将上述车辆的后轴两侧外轮外端间距修复至不超出该车型宽度上限值2525mm之内。 二、被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桂林市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109160元整(此款含原告司法鉴定费、检验场地费、司机误工费、检验车辆停运费及因检验购置轮胎和装拆轮胎工时费)。 三、驳回原告桂林市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68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桂林市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00元,被告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负担31820元。 以上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状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