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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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622000元,已垫付的120000元从中扣除,尚需实际支付50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2871.7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566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5613元、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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