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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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某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1894587.13元。 驳回原告哈尔滨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哈尔滨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84元,减半收取18692元,由原告哈尔滨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692元,被告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