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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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梧州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1民初54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 负责人:胡建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力,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行,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现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梧州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97515635。 法定代表人:蒙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梧州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舒彦 书记员岑锦宁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