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金某的银行存款3634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3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