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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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戴罗与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81968元; 三、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退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5614元; 四、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退还备案证明费94元; 五、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契税退税手续; 六、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3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