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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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港市乐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贵港市乐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522元,2019年11月1日后的利息以2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