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盛鼎木材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
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烟台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
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烟台盛鼎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借款本金39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息113507.82元(暂计算到2019年2月21日)以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盛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龙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烟台盛鼎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十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案件受理费38908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38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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