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 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借款本金29702542.03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147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269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余额29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06.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906.12元,由被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