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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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沭阳县金地华园B38-1、B38-2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