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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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妙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82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青岛妙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妙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36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15974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妙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4121元,在扣除案件执行费18375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45746元;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已执行案款45746.00元,尚未执行1551711.00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10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世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