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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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16618.1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费用94323.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7188元,由***负担514元,平保无锡公司负担6674元,该款已由***预交,平保无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不再由法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