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赔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郑市豫新发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
| 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郑市豫新发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邵新来 人民陪审员 周纪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英武 代理书记员 韩亚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