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赔偿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郑市豫新发达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郑市豫新发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邵新来

人民陪审员  周纪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英武

代理书记员  韩亚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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